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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拟大幅扩大同业业务免税范围

  在4月末关于政策性金融债等,以及6月中关于再保险业务的营改增补充文件之后,《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今日获悉,财政部于6月23日再次下发关于金融行业的营改增补充文件征求意见稿,拟大幅扩大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免税范围。如征求意见稿“成行”,将有利于银行业及金融债。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显示,财政部拟将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六种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均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文件“过渡政策”免征增值税业务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适用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商业银行购买央票的利息收入;境内银行和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转让收入,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均列入了免税范围。而前两项同样属于上述“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