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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家庭农场 工商登记注册试行办法》
云南省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工作,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及其相关登记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支持农村经济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投资和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
  (二)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3年以上。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其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申请人意愿,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中选择其一。其中,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应为家庭经营。
  第五条  家庭农场的登记主管机关应为与家庭农场四种组织形式相对应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登记名称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等四个部分依次组成。以公司形式登记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五个部分依次组成。名称中的行业表述依申请可以省略。
  第七条  家庭农场的登记经营场所(地址、住所)可为其农村家庭住址,也可以是其种植、养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提交经营场所(地址、住所)权属及使用证明的,可凭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证明办理登记。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应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鼓励开展多种经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
  第九条  申请家庭农场登记,除提交与家庭农场四种组织形式相对应的法定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第三条规定相应的家庭成员或亲属关系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经登记的家庭农场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其自产农产品的,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分支机构(销售点)辖区工商所(分局)办理备案手续,或者申请登记机关在家庭农场营业执照住所(地址)栏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登记。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为家庭农场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和验照、年检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同时,加强与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和全面落实国家对家庭农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庄园、农庄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