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
资源税改革对地方税收有什么影响

  资源税改革会对资源型企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会间接地体现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调整,而且企业利益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


  今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资源税的计税方式将全面实施“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此次改革成为继营改增后,2016年又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划分产生重要的影响。


  由于我国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原料都来自于矿产资源,因此,如何促进自然资源的高效利用已经成为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单纯从资源税改革的角度来看,过去资源税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容易使企业滋生“采富弃贫”的习惯,导致矿产回采率低,浪费严重,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趋势进行开采量的调整,使得税收负担与资源价格充分联动,起到保护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从对经济的影响来看,一方面,资源税改革会导致资源开采量和消费量的变化,继而影响企业、物价、居民消费以及产业结构等;另一方面,资源税的改革将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进而增加地方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他资源税都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因此资源税构成了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资源税税收总量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上升,有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的资源税规模仅为98.8亿元,占当年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98%,而到2014年我国资源税规模达到1039.38亿元,占当年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76%,而且呈现出阶梯性上升的趋势。纵观资源税的发展改革历程,资源税收入明显上升的年份都是资源税进行重大调整的年份,如在2011年,针对石油、天然气实施以价计税的改革,使得资源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提高了13.5%,同时这也说明资源税收入受到计税方式的影响比较明显,可以说资源税的此次改革将成为提高地方税收收入、调节地方经济结构的重要工具。


  资源税改革会对资源型企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也会间接地体现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调整方面,而且企业利益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税收收入划分问题。资源税改革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地方的产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继而影响税收收入。


  资源税的改革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以及合理利用资源,更深层面的是影响到地区的产业结构,对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通过提高资源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以及资源消耗型企业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倒逼产业流程中的其他企业节能降耗,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企业改善工艺水平,同时完成产业的转型升级,继而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


  第二,通过价格传导机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源的开采量和消费量,继而影响税收收入。


  资源税本身可以看成是对特殊商品征收的一种税,或者说对上游产品或原材料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改革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要求,资源将全面实施 “从价计征”的纳税原则,使得资源税可以直接通过“价内税”的形式,转移到各种资源类产品的价格中去,接着传导到产业链中、下游各个方面。通过提高原矿和选矿的价格,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源的开采量和消费量,进而影响到资源税的税收收入。


  第三,涉税企业因为税负的变化会逐渐调整其生产决策,进而改变其行业规模,继而影响税收收入。


  尽管资源税是个小税种,但是依然可以通过影响企业税负,调整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资源税的改革尽管对涉税企业的税负影响较大,但受到营改增等税收政策的调整影响,企业的综合税负水平不一定会提高,但是会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对中小型资源型企业来说,资源税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产品的出厂价格,无形中会影响其销售量,进而影响其利润。因此,那些规模较小的资源型企业可能会在资源税改革的进程中倒闭,这将导致当地企业数量的减少,只有那些规模较大,在资源市场上具有一定发言权的企业,才会“大浪淘沙”,在市场的竞争中保留下来。此外,涉税企业也会因为税负的变化调整其生产规模,继而对整个行业产生影响。


  综合来看,资源税改革会影响行业的发展,同时行业的发展又会影响到税收收入结构,以及国地税税收收入比例。此外,资源税的改革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资源税改革可以对冲营改增带来减税给政府造成的减收压力,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规模和所占比重。


  作者:李建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地税局局长;王鲁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