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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方向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原营业税下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保持了延续。随着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不断加快,营改增过渡税收优惠也将面临调整和优化的过程。


  营改增延续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以法规为主要设定依据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免税类税收优惠。按照政策用途分为两类,一种是社会公益福利、教育、文化、农业等事项。如针对养老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作出免征增值税规定。另一种是与出口货物相关的部分服务。主要指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设定依据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类、即征即退类和减征税款三个类别。


  推行营改增的政策导向和基本目标是最大程度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完善产业抵扣链条,减少重复征税,推进增值税立法。笔者认为,营改增过渡税收优惠政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是基础税收优惠保留。税收优惠按功能划分,主要分为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类。其中,经济功能体现在刺激和矫正经济外部性方面;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促进就业、鼓励公益等方面。增值税作为偏中性的税种,两种功能均不应成为其主要功能。就目前而言,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更加强烈,营改增体现在社会功能方面的税收优惠应适当延续。


  二是免税式税收优惠适当减少。免税,某种程度上是对增值税链条的破坏。税制改革的不断演进,也将对免税式的增值税优惠形成倒逼。不过,国家对免税式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了免税权放弃的权利选择,有助于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做出客观选择。


  三是个案税收优惠逐渐减少。税收优惠某种程度上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特别是个案式税收优惠表现得更为明显。应从税收优惠的基本功能定位上选取适当的税收优惠项目。从发展趋势上看,个案增值税税收优惠将渐次被产业税收优惠取代或者完成特定时期职能而适时终止。


  四是提高立法层级。税收优惠制度立法层级较低是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伴随着财税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营改增和其他税收优惠都将面临被清理、规范,立法层级也将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阳高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