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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地税对营业税涉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虽退出历史舞台,但地税机关对营业税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暂时不会停止,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么,对增值税呢?
 

  众所周知的是,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主要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虽然如此,全面营改增后,地税机关并没有当增值税的“看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第一条“关于明确委托代征相关职责问题”明确:“由于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大量自然人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工作,税务总局专门发文决定该项业务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对于涉及信息系统改造以及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之外的事项,地税机关均应延续之前的工作方式,全面负责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负责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机关税收票证,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等工作,并负责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委托代征关系,这是一种基于现实考量对征管权限的再划分和再明确。这样做,是因为对这部分业务地税机关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手段、成熟的管理系统及相应的大数据,暂时放在地税更有利于这部分业务的税收管理。
 

  税总函〔2016〕181号第一条规定意味着,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纳增值税发生的违法行为,其调查、处理由地税机关负责。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发生纳税义务却未按期申报纳税;差额纳税之扣除未取得合法凭据;计税方法选择不正确,如应当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税机关也“管”起了增值税,这是历史上的头一遭。基于这一规定,地税机关相关人员、特别是税务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增值税的相关业务,以便能够胜任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检查;而纳税人则要知晓这部分业务的管辖权,以便配合地税机关工作、正当履行纳税人义务和行使纳税人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