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两个10万元”
微型企业扶持申报指南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和2014年9月15日、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扶持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微型企业扶持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一)个人独资、合伙、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
(二)成立于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我市行政区域(不含滇中产业新区)的微型企业。
二、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创办股东(自然人)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二)企业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规模以上在办企业;
(三)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
(四)符合《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中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和重点扶持行业标准。
(五)吸纳本省户籍人员(含创业者本人)5人以上就业。
三、申请微型企业提供材料如下:
(一)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
(三)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
(四)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
(五)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六)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七)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申报流程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