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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商局关于推进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工作方案


      为指导县(市、区)工商局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积极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根据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金融办下发的《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征求省工信委同意,制定本暂行标准。

  一、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一)能够统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以上数字标准,不包含本数字。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上年度全年营业收入。

  (二)新设立的企业,参照注册资本标准临时划型,注册资本标准即为营业收入标准。微型企业划型参照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下。
  2、工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
  3、建筑业,注册资本300万元及以下。
  4、批发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下。
  5、零售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6、交通运输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及以下。
  7、仓储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8、邮政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9、住宿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10、餐饮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11、信息传输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注册资本50万元及以下。
  13、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14、物业管理,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下。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16、其他未列明行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下。

  个人独资企业以登记出资额计算,合伙企业以备案合伙协议出资额计算。各地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及企业,会商民营办同意,注册资本标准可放宽到营业收入标准的1.5倍。

  二、重点扶持行业和限制性、禁止性行业标准

  (一)重点扶持行业。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行业,以及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增加的重点扶持行业产业。

  (二)限制性行业。建筑业、房地产、推拿按摩(不含盲人按摩)、网吧、洗浴及娱乐业,以及各县(市、区)限制发展的行业产业。

  (三)禁止性行业。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令取缔关停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等“十五小”企业,国家限期淘汰和关闭的小水泥、小火电、小炼油、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等“新六小”企业,以及各县(市、区)禁止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

  三、五项条件受理初审形式审查标准

  (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审查。

  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重点审查企业经工商登记的出资人是否有国家公职人员。难以审查的,由企业出具出资人无国家公职人员保证书。
  本省户籍人员,只审查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本人的户籍,原则上不审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户籍。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外省原籍毕业生,毕业离学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视为本省户籍人员(包括本省户籍就业人员)。

  (二)无在办企业审查。

  审查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人在本县(市、区)内,未担任其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审查。

  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审查企业投资计划书,计划投资在10万元以上。
  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审查企业提供的投资支出有效票据凭证,包括企业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只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计算)、购置设备和原材料费用、特许经营和加盟费等非人工费用投资支出,总额达到7万元。企业银行存款不作为实际货币投资计算。
  受理和初审不需提交企业银行存款证明。

  (四)扶持行业审查。

  重点扶持行业优先扶持;限制性行业暂不纳入扶持范围;禁止性行业禁止扶持。审查时可采用排除法,排除限制性行业和禁止性行业。

  (五)带动5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审查。

  审查企业填报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雇佣员工人数、户籍是否符合条件、相关内容是否填写齐备、身份证复印件是否提交齐全。

附件目录:
       附件1-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初审暂行标准.doc
      附件2-昆明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附件3-昆明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书.doc
      附件4-昆明市微型企业创业投资计划书.doc
      附件5-昆明市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doc
      附件6-昆明市微型企业经营场所现场勘查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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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企业申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