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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云南省金融办公室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金办〔2014〕3号
各州(市)金融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云政发〔2013〕144号)及云南省金融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关于加快推进民营金融机构培育发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金办发〔2013〕36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畅通民间投融资渠道,引导符合市场需求及运作规律的各类新型民营金融机构规范发展,省金融办制定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试点区域
试点期为一年,本着“严格控制数量,科学规划布局”的原则,重点在我省经济总量相对较大、民营经济发展程度较高、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健全的州市,稳步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统一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民间资本管理)+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试点工作相关程序
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稳步推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
(一)申报。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按照《实施办法》的条件和要求,成立筹备组向省金融办申报
(二)审查。省金融办负责对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省金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事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知筹备组。通过评审的,同时抄送工商、人行及有关州(市)金融办。
(三)筹建。各筹备组接到通知后,组织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筹建期从发文之日起,时间为3个月。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所在地州(市)金融办要指导做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建工作。筹建期内,若因自身问题或遇政策调整终止筹建工作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自行承担责任。 
(四)开业。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向省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省金融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发函告知筹备组。筹备组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四、有关事项
(一)公司所在地州(市)金融办要切实履行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日常监管的工作职责,指导和帮助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期间,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试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试点期满后,在整体摸清全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稳妥地推进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