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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内资企业
 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合理划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管理事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省局企业登记管辖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省局登记管辖范围

   省局登记管辖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住所属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的企业。具体登记管辖范围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性质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由省局登记管理:

  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属各委、办、厅、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局登记的公司;

  5、自然人或其它经济组织投资设立并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依申请可以在省局注册登记。

  (二)非公司制企业

   非公司制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设立的国有、集体等类型企业,以下情形应当由省局登记管理。

   1、省属各委、办、厅、局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

   2、省属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的企业。

  (三)合伙企业

   下列合伙企业应当由省局登记管理。

   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合伙人设立的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企业作为合伙人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局登记的企业或者省局认为有必要由省局登记的企业。

二、省级以下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管理范围

   各州(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管理省局登记管理范围以外的企业。  

   三、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前登记的企业,本着尊重历史、维持现状的原则,仍由原登记机关登记管理。但企业根据本通知规定要求迁移登记并符迁移规定的,应当为其办理迁移登记。

   (二)各州、市局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国家企业登记权限的相关规定,调整细化本州市范围内各类企业的登记管辖范围。并报省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一四年二月十八日